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各层次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等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保留其学籍。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次年的6月30日以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提出入学申请后,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的学生方能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需按正式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2、保留入学资格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或者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3、录取后发现有严重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道德品质败坏者;
4、经查实凡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有徇私舞弊者。情节恶劣的,还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结束后的两周内,各学院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将注册情况反馈给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学校组织的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时,须申述理由,提出报告。请假时间一般一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请假报告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并由学院或学生本人通知任课教师。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须报研究生部备案。
研究生因公出差一周以上的需持导师同意的书面报告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登记备案。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选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未经批准,研究生擅自在外从事兼职等活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考勤工作分别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必须每两周向导师汇报学习情况,学院和研究生部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研究生因病或者因其他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者;
2.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4周。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工作单位需要需申请休学的;
2.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4周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如申请自主创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办理手续期间等需中断学业的;
4.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等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报告,因病休学的,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在休学期间,研究生如果有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3.经过学校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4.无故愈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外出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两周以上未归的;
8.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退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者须在文件下发的两周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属在职攻读研究生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其生源所在地。
2、其它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下达后的半年内,可申请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者在文件下发后不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按规定办理退学和转材料等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1、如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学或转专业;或者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因患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专业双方导师同意以及转入和转出培养单位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且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才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转导师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考试违纪行为依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违纪研究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考试前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经劝说无效的;3、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4、未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5、考试时未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影响考试秩序;6、在考场内吸烟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7、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作弊研究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提供、传递、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发送、接收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者;4、试卷雷同的;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篡改考试分数的;8、其它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作弊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该考试课程以零分计。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2、在校学习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纪律处分,再次作弊的;3、有其他考试舞弊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4、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监考人员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监考人员应收缴其违纪证据,收回其试卷和答卷,令其退出考场,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填写《考试记录》。监考人员应于考试结束后当日或次日将《考场记录》、研究生违纪物证和其他证据送主考部门。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部负责对违纪研究生的作弊情况进行核实,并起草处理文件。对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研究生部决定,对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校长办公会议定。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违纪处理决定的送达及研究生的申述程序按《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及《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申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必须在两周内办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2.5年,部分学科、专业的基本学制可定为2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8年,基本学制为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第三学期转入)的学习年限(含硕士阶段)为5—7年,基本学制为5年。
第四十六条 除已获学校优秀博土基金资助者外,一般不允许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休学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后可相应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四十七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基本学制3年;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5年,基本学制为2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或在国内联合培养、或者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十章 硕博连读
第四十九条 对少数优秀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内,经审核同意,硕士研究生可申请转为硕博连读研究生。
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①热爱祖国,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无违纪记录;②申请者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作为全日制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超过半年,且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与硕士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一级学科申请;③已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学完一年级所开的课程,成绩优良并取得规定的学分;④综合素质较好,已表现出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等,有可能完成具有创造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博士学位论文;⑤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须征得定向或者委培单位的同意。
第五十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研究生部批准。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的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从第三学期起,按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原则上不做硕士论文。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若适合作为硕士生培养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改为按硕士生培养,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德、体合格,课程(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审核或者答辩未通过的,准予结业,可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研究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一次,经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一年的操行证明,原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学历证书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后果自负。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按协议培养的研究生除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遵守协议的要求和所在单位的规定。
第六十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管理部门颁布的新规定相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