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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29 编辑:本站原创 阅读:

 

 

昆明理工大学文件

 

昆理工大校教字〔2014〕50号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促进研究生教育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云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昆明理工大学学制内在籍在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修读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修读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答辩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个自然年度按照十个月逐月发放,每年7月、8月不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和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任副组长,导师代表任成员,研究生院院长、书记任秘书的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研究生院落实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研究生院指导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初评委”(简称“初评委”),负责审查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第九条 每月10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本单位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复核、汇总所有培养单位名册,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单据汇总送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秋季入学新生的国家助学金,待入学资格复查完毕,正式取得学籍时开始发放。入学报到至取得学籍期间的助学金将一次性发齐;

(二)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与上级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不符的,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各培养单位初评委提出异议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初评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需要提交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额发放,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追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7月21日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