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加强教风建设,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过程中的事故率和差错率,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根据《教师法》和《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研究生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全过程,涉及教学、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教学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泄露国家和省级考题;
2、泄露学校内部考题,造成严重后果;
3、授课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4、执行教学任务时,由于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
(二)、二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上课或监考无故缺席,或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
2、泄露学校内部考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3、执行监考任务严重失职,对考试作弊学生不予制止,不按规定处理;或向学生暗示答案;
(三)、三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时间超过15分钟;
2、不备课、不按教学规定要求授课,讲课中出现明显差错,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学生意见强烈;
3、判卷评分弄虚作假,送人情分,随意压分或提分;
4、未经许可成绩上交后更改;
5、执行监考任务不认真负责,考场内出现集体作弊,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不良后果;
6、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
7、安排教学调度不善出现严重冲突,或因未通知到教师或学生,使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责任者;
8、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9、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未能在接报后妥善解决的责任者;
10、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在接到通知后未妥善解决而影响上课的责任者;
(四)、四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判卷评分出现原则差错;
2、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内或提前15分钟以内下课;
3、不按规定组织教学,未经学院或研究生部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找他人代课,或更换上课或考试地点和时间;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本校学生中搞有偿辅导;收取学生或家长的钱物,无原则为学生加分;
5、携带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
6、丢失学生考试成绩;
7、已到上课时间,教室、听音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未开门;
8、未经学院或研究生部批准,擅自同意学生(个人或集体)停课参加其它活动。
(五)、五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上课(包括理论、实验和实习等教学环节)期间对迟到、早退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学生不批评教育,影响正常教学;
2、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5分钟以内;
3、授课过程中,理论和技能的传授出现错误,不实事求是地纠正;
4、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和有关资料;
5、执行监考任务不负责任,不能履行监考职责,做与监考不相关的事情;
6、教学任务下达后,离执行任务两周内临时要求终止任务(确因生病者除外);
7、教学管理人员录入学生成绩差错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0.5%;
8、教学管理人员没有按要求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要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对教学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进行认定后,教学事故的处理根据发生教学事故不同级别,分校、院二级权限进行处理。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由研究生部与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三级、四级、五级教学事故处理由学院进行,与学院无关的三级、四级、五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部与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一级教学事故,行政上给予留职察看处分,处分期间,扣发全部津贴,并调离原岗位。
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行政上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扣除全部津贴。
第七条 三级、四级、五级教学事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处分条例,处分结果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除部分津贴。
第八条 受行政处分人员,在行政处分期内,职务评聘和工资晋升按有关规定执行,取消参加各种评优资格。
第九条 受行政处分人员改正了错误,工作表现好的,在以下期限内由原处理部门解除行政处分: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满一年;留职察看满二年。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第十条 解除行政处分后,职务评聘、工资晋升、各种评优不再受原行政处分影响,但在受处分至解除处分期间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再更改。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和研究生部报告,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情况后,填写教学事故处理专用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及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属学院处理权限内的,交由学院处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部与人事处备案;属学校处理权限内的,经主管校长鉴审后,视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处理结果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接到申诉30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决定;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发现人或知情者应协助部门领导查实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必须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不主动上报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经查实后将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学校有权对隐瞒的各类教学事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发生多次教学事故者,按照单个事故的高限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发至全校各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学事故涉及刑事责任时,除了校内处理外,并移交有关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