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理工大校字〔201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云南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昆明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25-35人组成,任期3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5至6人,秘书长1人,秘书1人,下设昆明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院士和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从校内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包括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兼任,秘书由研究生部分管学位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委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遴选,经校党委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生效。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定,日常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3、审定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和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校学位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审批两次学位,时间定为每年6月的第一周、12月的第二周。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依托学院按学科设立,不具备独立设立分委员会的学院推选委员参加相关的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生效。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定。
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人选由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1、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核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博连读人员名单;
4、组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审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5、组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检查;
6、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
7、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8、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9、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0、推荐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11、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12、研究和处理其他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学位的决议和授予(或撤销)博士学位的建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5、符合《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说明》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而没有撤销者。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5、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昆明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1、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社会,指导学习和科研工作;
2、基础理论课。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3、专业课。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
4、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的课程学习按《昆明理工大学关于港澳台学生及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的暂行规定》(昆理工大学位字[2008]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践或者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学位论文应有新见解、先进性和一定的技术难度,能表现出作者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4、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5、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6、人文社科门类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三万字以上,理、工、农、医门类的学位论文的正文一般在四万字以上,数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可参照人文社科门类的规定执行。中文摘要一般为300~500字,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设计)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由各专业灵活确定;
7、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按照《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8、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
1、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要求,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评阅,给出学术评语。研究生在指导教师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后,向分委员会作论文简要报告,经分委员会同意,方可复印论文,进行学位申请;
2、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提交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3、学位申请的受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批表;
2、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
3、论文开题报告;
4、论文中期考核检查报告;
5、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6、论文学术评议书;
7、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通过后,分委员会应在50日内聘请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分委员会至少抽取20%的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1、送审的2份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意见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如有1份论文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由分委员会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
3、如第二次学位申请仍未通过,分委员会不再受理该同学的学位申请,申请人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符合《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者,发给毕业证书。但学位办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者7人组成,委员由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1-2位外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2位为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等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
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位论文评阅人,答辩研究生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并结合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答辩情况,对论文质量和水平作出评价。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分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则按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办理保密手续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由各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两周内将答辩材料整理好报送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学位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授予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记过”处分而没有撤销者;
2、论文水平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3、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检查
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每年随机抽取5%已授予学位的论文进行检查,旨在加强和改进学位论文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下同),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6、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昆明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
1、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社会,指导学习和科研工作;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深入系统地了解所在学科的发展现状和研究前沿;
3、外国语。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良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国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并能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能用外文撰写、发表论文;
4、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学位论文的正文不少于6万字。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为中文摘要的译本;
7、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按照《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8、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机密,或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凡需要保密的学位论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初稿完成后,向分委员会提交预答辩申请,分委员会聘请5名专家组成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主要成果、创新性等进行评议,对是否达到博土学位论文水平、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作出决议。通过论文预答辩者,按照预答辩决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后,进行论文印刷,提交通讯评议。预答辩不合格者,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经导师同意后才能再次申请预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每月的第四周向校学位办提交学位申请,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提交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2、学位申请的受理:校学位办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考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批表;
2、博士课程学习成绩表;
3、论文开题报告;
4、论文中期考核检查报告;
5、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表;
6、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7、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
8、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论文评阅人为3名,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采用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阅人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 位。学位办公室根据论文的研究领域和专业确定论文送审单位。评阅人根据博士论文评审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1、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意见2份以上(含2份)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认真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
2、如第二次学位申请仍未通过,分委员会不再受理该同学的学位申请,申请人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符合《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者,发给毕业证书。但学位办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委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应有1-3名外单位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博士生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并结合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答辩情况,对论文质量和水平作出评价。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分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则按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办理保密手续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由各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属于军工保密的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按军工保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
1、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两周内将答辩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后送交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及相关规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后,将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2、博士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审批通过后,张榜公示30日,无异议后方能授予博士学位。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①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到“记过”处分而没有撤销者;
②论文水平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③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科学界声望卓著或学术上深有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学者。
(二)在国际交往和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按《昆明理工大学关于港澳台学生及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的暂行规定》(昆理工大学位字[2008]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教务处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开始。
我校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不得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位证书证明。
我校已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如发现是违反规定而授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议,并通知所在单位,其学位证书应在两周内退还学校。
第三十二条 已通过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交校科技档案室、校图书馆存档,博士学位论文交国家图书馆存档。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我校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比本细则更高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管理部门颁布的新规定有出入时,以上级规定为准。